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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里律师,法律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曾在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多年,期间处理过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纪律审查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对法律事务有敏锐洞察力,深谙行... 详细>>
律师姓名:葛万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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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违法强拆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得知真正的实施强拆的主体,但是在有一些案件中,有些单位又对强拆行为进行自认,那么此时被告就当然是该机构吗?以村委会为例,如果村委会自认是其实施的强拆行为,那么村委会就是适格的被告吗?葛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村委会对詹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对于这一强拆行为,张先生将镇政府以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而镇政府则认为,一方面,村委会与詹先生已经达成了协议,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常的履约行为。同时,在本案中,村委会已经自认了其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就应当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而不应当以自己为被告。
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了原告资格以及被告资格这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腾空房屋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可能使被征收人扩大其损失,例如房屋内的合法财产损失等,故原告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村委会对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异议,但是这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镇政府对其强拆行为发挥了领导和指导作用,最终认定该行为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的,应当由镇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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