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5136-7555

律师介绍

葛万里律师 葛万里律师,法律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曾在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多年,期间处理过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纪律审查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对法律事务有敏锐洞察力,深谙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葛万里律师

电话号码:0527-85210203

手机号码:13851367555

邮箱地址:13851367555@139.com

执业证号:13213201610354126

执业律所: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泗阳县北京东路80号

成功案例

最高法: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是其实施的,其就是当然的被告吗?

在一些违法强拆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得知真正的实施强拆的主体,但是在有一些案件中,有些单位又对强拆行为进行自认,那么此时被告就当然是该机构吗?以村委会为例,如果村委会自认是其实施的强拆行为,那么村委会就是适格的被告吗?葛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村委会对詹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对于这一强拆行为,张先生将镇政府以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而镇政府则认为,一方面,村委会与詹先生已经达成了协议,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常的履约行为。同时,在本案中,村委会已经自认了其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就应当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而不应当以自己为被告。


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了原告资格以及被告资格这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腾空房屋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可能使被征收人扩大其损失,例如房屋内的合法财产损失等,故原告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村委会对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异议,但是这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镇政府对其强拆行为发挥了领导和指导作用,最终认定该行为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的,应当由镇政府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1 www.bz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泗阳县北京东路80号

手机号码:1385136755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